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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1)居家長照機構:服務對象、服務項目、收費方式
服務對象
六十五歲以上失能老人。
五十五歲以上失能原住民。
五十歲以上失智症者。
失能之身心障礙者。
僅工具性日常生活活動需協助且獨居之老人。
服務項目:到宅提供身體照顧服務、日常生活照顧服務、家事服務
(2)社區關懷據點:服務對象、服務項目、據點分佈
服務對象:設籍臺北市60歲以上的長者
服務項目:共餐、長者活動課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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